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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降低员工工资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20 15:51:25
本报讯 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里从事露天工作,每月发放不低于60元的高温补贴;在33℃以上(含33℃)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月发放不低于45元的高温津贴。这是市劳动保障局昨天转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 不能因高温停工降工资 《通知》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怀孕女工不能从事高温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由于高温津贴标准刚刚制定,今年本市只在7月和8月加以执行,6月份高温津贴不再补发。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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